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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离婚时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离婚债务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样,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这样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但是在不少的离婚案件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利用消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于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人为制造“共同债务”;或者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对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何分清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恶意行为,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借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侵害对方的财产权利至关重要。
3、对于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核债务是否存在:
(1)对于一方提出债务逐一核对,据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张债务的一方举证,某项债务是否存在,不是单凭口说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借款证明、债权人的证词、借款用于何处的证明等;
(3)认真查核所有的证据,看看这些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能反驳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家庭收入与开支,购买房屋等家庭贵重物品的时间与债务时间矛盾,说明没有负债的可能和必要,以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证据说明该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当事人为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编造债务提供虚假证据或教唆他人作伪证,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离婚当时无法推翻的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伪造或虚编债务多占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不法增加了该方负担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除分割财产外,如果有债务的,还需对债务进行分担。夫妻在离婚时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完全是共同债务,也可能是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不管是以哪方名义所负,都需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只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但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转变为共同债务,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比如甲与乙打算结婚,甲在婚前向银行借款进行投资,结果投资失利,未获得收益,该债务属于甲个人债务,由甲自己承担,如果甲又举债买了台电视机,在婚后用于家庭所用,则甲乙结婚后,甲买电视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由甲乙共同偿还。此类债务究竟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关键看其是否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该债务转化成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例外情形,夫妻一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将判决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仅由债务人一方承担,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需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或者夫妻内部协议不能规避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规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离婚,对财产分割已经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追偿,因此,实践中有些夫妻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法律角度讲并不可行,债权人仍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一同告进来,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一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份额。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生存一方对共同债务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离婚后债务纠纷处理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懂得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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