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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买房,父母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
  “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透露表现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构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构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透露表现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透露表现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可知,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
  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透露表现)。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最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赠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珍爱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
  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承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劝告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赠与给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
因此父母帮助子女买房成为多数年轻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双方的?父母出的钱是帮子女取得了产权还是仅是出资?在离婚时又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究竟怎么认定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处理?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在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四: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时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时又没对双方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4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屋。
情形五: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而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而且,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实践中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要求,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六: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对于这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与《婚姻法》及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七: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处理?
若婚内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八: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怎么分割?
这种情形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也对此进行了统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情形九: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怎么认定?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十: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处理?
此种情形,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以上几种情形是在父母对子女购房进行了出资,但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的性质和归属时进行的一种推定。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刚公布,尤其是有关房产的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与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在相关问题上就存在着互相矛盾的观点。法院究竟最后会做何种平衡,尚需留待以后的判例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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