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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和女婿如何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一般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间,或者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而女婿和岳父母是一种姻亲关系,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故在一般情况下,入赘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女婿才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对于丧偶的儿媳妇来讲,如果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公婆婆不离不弃的进行照顾,那么可以和丈夫的兄弟姐妹平等的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同时,儿媳妇的孩子仍然可以代位他们去世的爸爸再继承一份爷爷奶奶的遗产。法律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传统的尊老美德的肯定,也体现了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致性。
当然,同理,如果丧偶的女婿在老婆去世后仍然悉心照料岳父母,那么也可以和老婆的兄弟姐妹平等的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女婿的孩子们也仍然可以代位他们去世的妈妈再继承一份外公外婆的遗产。
继承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更有利于失去唯一的孩子的老人们。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儿媳(女婿)就会没有后顾之忧的照料他们,使得他们老有所依。另外让付出辛苦和爱心的儿媳(女婿)得到一份遗产,也弘扬了社会正义。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儿媳(女婿)是冲着遗产才去照顾老人的,否则这样推理的话,岂不是说孩子照顾父母也是为了遗产吗?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而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继承法》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1、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2、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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