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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的工伤赔偿属于行政程序,当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从行政程序方面来看,工伤赔偿由于程序性的问题无法得到实现,但进行民事赔偿依然可行。
第一,工伤赔偿是随着社会化的发展,从民事赔偿中脱胎而出的,属于民事赔偿在行政救济方面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并不必然剥夺了劳动者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其按照民事赔偿进行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是可行的,不违反法理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提出,更多的是对单位的义务和强制,其要求单位为“应当”在30日内提出,而对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则规定为“可以直接”在一年内提出。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导致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现,是对职工应享受工伤待遇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这种过错行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职工的损失范围即应为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条也为职工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此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义务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请的法律后果。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被剥夺,即: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而不予受理的,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
虽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将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因为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因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享有通过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救济渠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时效是一年,但并没有否认过了一年的时效后,原本是因工受伤的性质就转变,也没有规定过了一年时效后,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申请工伤认定也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却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即便是错过了社保基金的支付,这部分费用还是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
所以,职工在工伤认定超期的情况下,即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对应的、已经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工伤待遇损失,而该类案件已经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属于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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