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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外出吃饭遇车祸身亡是否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职工加完班后和几个工友一起到单位附近的乡村食府就餐,就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加班就餐后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死亡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二、律师说法
    工伤是对受伤职工的法定救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作出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时,不仅要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依据,也要充分考虑该条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还要考虑社会生活经验中的人之常情,而不是一味地拘泥于法条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也就是说前提是受伤者本人不承担此事事故的主要责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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