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涵义
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及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统筹地区是社会保险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某一地域范围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交在一起形成一个大基金,该地域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待遇都由该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目前工伤保险费在很多地方还只是地级市统筹,少数地方是省级统筹,如北京、上海等。
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就是当地劳动部门每一年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各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处理工伤赔偿的,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概念,在条例第32条、37条中均作为一个赔偿标准而使用。但是,尚未见到相关解释:这“上年度”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上年度,还是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或者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
个人认为,应当是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或者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判决时的上年度,该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