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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病假与事假的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由于病假工资过高可能对正常工作的员工不公平,产生消极影响,部分地区允许对病假工资封顶,如上海允许企业可以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 
  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各地并不—致,一般分为四类:
  第—类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定的比例支付,以劳动部和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工资基数X支付比例X病假时间。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病假工资计算关键是工资基数和支付比例的确定。对于工资基数,依照劳动部规定,病假工资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上海②则允许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病假工资基数;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对于支付比例,劳动部按本人连续:工龄来确定支付比例,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上海也按此支付,部分地区在工龄和比例关系上略有区别,如黑龙江等。 
  第二类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例如深圳:就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陕西则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类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北京就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也允许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病假工资。
  第四类是按企业规章制度支付,江苏、浙江都允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病假工资发放办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劳动部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各地均执行此规定。由于病假工资过高可能对正常工作的员工不公平,产生消极影响,部分地区允许对病假工资封顶,如上海允许企业可以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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