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律师“一定赢”的承诺
当事人在咨询委托律师时,常常希望律师对自己的问题作出胜诉的承诺。而有些律师为了拉案源,就会信誓旦旦地说“这个官司一定会赢”。如何对待律师的这种承诺呢?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希望律师作出胜诉承诺的心理可以理解。但从律师的角度而言,作出这种胜诉的承诺是不合适的,很可能就会构成虚假承诺,而虚假承诺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就明确规定禁止律师虚假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之所以禁止律师虚假承诺是因为,一个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证据、法官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等。正因为这些因素,所以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举例说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条,有的法官认为是管理性规范,而有的法官则认为是效力性规范。持不同观点的法官,一定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律师在面对咨询以及委托时正确的做法正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由上分析可见,律师“一定赢”的承诺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奉劝那些需要律师服务的当事人,当遇到承诺“一定赢”的律师时就需要谨慎了:一个连职业道德感都没有的律师,是什么事都会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