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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赔偿数额在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调解的好处
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对当事人有更大的安抚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上诉、申诉,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设立目的不同,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营利,而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保险和医疗救治,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如果保险公司只强调交强险的合同性,而无视交强险的强制与保障性,将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三、“重新核定”并非“不予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可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内容为“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该条内容也仅仅是指“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而非不予赔付。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所列的责任免除中也未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所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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