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何时申请伤残鉴定最好
一、定义
伤残鉴定 :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所以评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评定程序必须合法、评定结果必须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由专业鉴定人员根据医学检验结果,按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进行综合性判断并确定被评定人伤残等级的行为。
二、申请方式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三、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