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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压多年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2月份我受原告委托,代为处理了一起积压多年的关于被告故意逃避房产过户而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经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原告依法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池路8号19栋2单元404室面积为58.48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责令被告协同原告办理好相关过户手续,限期到房管局将以上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3、本案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都就职于以前的南方电动工具厂,且分别在厂里担任机修和喷处车间的工作,是10几年的同事关系,后由于被告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且原籍贯是福建长乐县人,因此被告计划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变卖,然后离开南昌,返回自己的原籍贯福建养老生活。正因为如此,2002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37000元,事后双方应当及时到房管局办理好过户手续”,而由于被告当时人在外地,而原告与被告又是10多年的同事关系,因此原告就没有太过在意房产过户问题。被告当时委托了其好朋友李X群代收了涉案房款37000元并交付了房产证原件、及收款收据。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沟通,催促被告及时办理好后续的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都以各种借口拖延,直到2009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已经约好一同到房管局办理好过户手续,但被告当时以要赶飞机为由,临时性的出具了由被告本人出具的卖房及收款凭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并承诺事后会协助办理好过户手续,现场有刘X哥、涂X勇进行见证。直到起诉之日止,被告及其亲属以本人没有时间,人在外地为由多次变相拒绝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现在电话也无人接听,无奈,原告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向以上法院提起诉讼。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0日依法进行了受理,但由于相关开庭材料无法送达,法院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但通过多种方式仍然无法获得相关地址信息,无奈,我们也和被告小孩进行了电话沟通,希望被告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对方始终不愿意接听电话,发信息告知后,被告仍然无动于衷,于是乎原告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了一份被告不在当地居住的证明,以证明原告确实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被告的联系方式并查无下落,最后将该材料递交给主办法官,法院才依法进行了公告。在2个月的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庭审当中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几份证据材料。
(材料1)2012年7月17日被告李X群出示的原始收据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和被告在房产交易之时,受被告委托,李X群已经代被告收取了卖房款37000元的事实,且受托人对被告已经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原告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材料2)被告房产证原件——证明被告在变卖该房产后,已经将该房产证交付给原告的事实。
(材料3)2009年2月11日被告本人出具的卖房证明——1.证明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池路8号19栋2单元404室面积为58.48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原告,且被告已经收取了受托人李X群转交的卖房款项37000元,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已经履行了房款给付的义务,而被告在交付完房产证原件后,却没有履行相关的过户手续,因该义务没有履行而产生的责任理应由被告承担。2.刘X哥及涂X勇两位见证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产交易的事实,且对该卖房事宜的具体事项和内容进行了见证。
(材料4)涂X勇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已经将该涉案房产卖给原告并收取了卖房款的事实。
(材料5)原告购买房屋水、电费缴费票据——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该房屋,原被告之间存在房产买卖的事实。
经过法庭的调查举证、质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该案依法保护了市场经济下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常的交易秩序,这起长期积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也折射出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所忽略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也直接给当事人造成了比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交易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只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产权凭据而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因此,在现实房产交易当中,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即使及时交付了房产证原件及其他凭据而没有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也是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这点非常值得各位当事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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