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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2007年春节刚过,山东省昌乐县农民赵某购票乘坐本县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北京打工。途经河北省境内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本次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先后支付医疗费1.2万多元。伤愈后,赵某向县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心想,如果到相隔千里的河北省寻求索赔,不仅路途遥远,而且费时耗钱,心里不禁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运输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63万元。
  点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如果舍弃侵权诉讼而打违约官司,即向违约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更便利。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运输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赵某就应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
  当然,至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有利,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不同的责任,适用法律的条件、赔偿的范围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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