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原告委托律师后法院判决按照三七责任进行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4日21时35分,被告W驾驶车牌号为渝A86R31小型客车(该车为X所有),沿五红路江北段行驶至黄花园大桥出城方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正小心过马路的原告L,致使原告L受伤。2014年2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50010592014007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均负同等责任。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W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由原告L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最终原告L获得赔偿金6万多元。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L于2014年6月24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伤者L的伤情很可能能够评定伤残等级,受伤至今已经4个多月了,应该及时到法院进行诉讼争取早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越久鉴定结论对原告L不利。认为本案中渝A86R31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且保险都在承保期间。渝A86R31小型客车所有人为X,至于W是否是借车使用还是其他原因使用我们无法得知,在充分保障原告L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应该把车辆所有人X作为共同被告起诉。2014年6月30日周炜律师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于当天予以立案受理。
三、开庭审理:
法院在立案当天收取周炜律师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后于2014年7月23日进行了开庭,原告L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W、被告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主要是选择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最终双方协商选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L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鉴定。2014年8月12日江北区人民法医委托了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L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一、L左下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属X级;二、后续医疗费7000元;三、护理期限为90天。2014年9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W、被告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认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是错误的,不应当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法院应当依据各自过错来确认赔偿的比例。本案应当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在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W、X承担赔偿。
四、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并采用了周炜律师关于责任划分的观点,最终的赔偿比例原告L承担30%,被告W承担70%的责任。2014年9月24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法少民初字第05613号民事判决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63488.67元,鉴定费2865元由被告W承担,因W垫付医疗费6821元,而其仅需赔偿2865元,故平安保险公司的前述赔款支付L59532.58元,支付W3956.09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59532.5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W3956.0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W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