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庆一案再次二审辩护词
杨士庆一案再次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杨士庆的委托,再次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再次反复阅读、分析案卷及会见杨士庆和参与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更加坚定地认为本案认定杨士庆构成故意杀人罪,确属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排除非法取证可能
1、从颍上县看守所提供的左德刚和陈永宣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左德刚双下肢软组织肿胀,且行走状况为跛行;陈永宣左下肢、膝关节、左足背均有伤痕。对于二人的这些外伤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查机关均不能给予让人信服的解释。
2、从卷宗第34页看,颍上县公安局侦查人员2010年7月17日就到上海未成年人管教所提审了杨士庆,为什么直到8月25日才将杨士庆送到颍上县看守所?这中间的39天杨士庆到底被羁押在何处?(请法庭调取杨士庆从上海未成年人管教所被提走时间表)另外,卷宗竟然没有一份从2010年7月18日—8月 24日对杨士庆的问话笔录,让人不可思议(请法庭调取2010年7月17日到8月25日侦查机关对杨士庆的全部讯问笔录)。陈永宣本来是2010年7月 28日被抓获的(这由在场人陈永宣的妻子宋婷婷证实,请法院核实宋婷婷),侦查机关为什么抹煞这个事实称其是2010年7月30日抓获的(见侦查机关出具抓获陈永宣情况说明)?左德刚本来就在颍上县看守所,侦查机关为什么无缘无故于2010年9月26日将其提出看守所(见颍上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提出看守所应该对左德刚有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又在哪里?恳请法庭调取这些笔录。这些让人不解疑问是不是足以说明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
二、本案认定杨士庆等三人的杀人动机不符合常理
检察机关指控杨士庆等三人作案动机是,左德刚怀疑周杨盗窃其空调外机,邀请杨士庆和陈永宣与其一同去质问殴打周杨。在质问殴打过程中,周杨不承认偷空调外机,左德刚和陈永宣就用绳子将周杨勒死。左德刚当时为四十岁的中年人,陈永宣也是二十二岁成年人,一台空调外机也不过区区几百元,为了区区几百元的空调外机而将一个十五、六岁的孩子活活勒死,这根本不符合常理。本案周杨的死不是一时失手造成的,是用绳子勒其颈部造成慢慢窒息死亡。这说明在用绳子勒周杨之前行为人就已产生杀人故意。杀人故意事先形成,说明行为人对杀人行为经过深思熟虑。本案,如果说左、陈、杨三人为了一个空调外机,事先就想杀死周杨,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人相信。他们作为精神、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不考虑杀人的法律后果,不可能不考虑这样做值不值。
三、本案认定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客观环境让人不可思议
检察机关指控称,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乘坐石秀建的出租车找到周杨,后将周杨勒死。试想,在这样客观环境下,他们敢杀人吗?俗话说:六耳不通谋。他们三人互相之间能不怕走露消息么?特别是当时杨士庆只有十五岁,还是一个孩子,左德刚和陈永宣能不担心杨士庆泄密么?尤其是,他们是乘坐石秀建出租车找的周杨。他们能不担心石秀建会怀疑么?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毫无顾及地将人勒死,让人不可思议。按照左德刚及杨士庆的供述,结合现场勘笔录可知,杀人现场在居民区,四周全是居民。他们杀人难道不怕周围居民发现么?他们能有这么傻么?
四、本案认定的杀人现场让人怀疑
检察机关认为杀人现场为老区政府公共厕所巷子里。无论是周杨的爷爷还是周杨的奶奶均证实周杨离开家穿的有袄。现场为何不见周杨的棉袄?根据鉴定报告周杨有钝器伤,结合杨士庆等三人的供述,这个钝器应该是三人所说的棍子。那么这根棍子哪去了?根据石秀建的证言,左、陈、杨追撵周杨回来时石秀建并没有看到他们三人带回棍子。如果周杨是他们三人杀害的,并且老区政府公共厕所巷子又是杀人现场的话,袄子和棍子应该遗留在老区政府公共厕所巷子周围附近。而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并未发现这两件东西。这是否也能说明老区政府公共厕所巷子根本就不是杀人现场?还要说明的是,这两件物证不可能被人捡去。一是这个现场太偏僻,平常没有人去;二是旧衣服和木棍不能卖钱,捡了也没用;三是这个案件在当地家喻户晓,如果这两件物证被人在此处捡去肯定会向侦查机关说明的。
五、本案认定周杨被害时间为2007年1月13日与卷宗证据相矛盾
1、周杨的祖父周祥光在其证言中多次称,周杨是2007年1月14日下午2时许离开家的。特别是周祥光在卷76页证言中称,他在2007年1月16日寻找周杨时,卖烧饭的韩兰英讲“昨天”(也就是2007年1月15日)黑了周杨还来买她的烧饼。当时周祥光追问韩兰英今天几号,韩兰英当时回答十六号。这说明周杨不仅不是2007年1月13日被害,而且是,直到2007年1月15日晚上买韩兰英烧饼时还是安然无恙的。
2、周杨的爷爷奶奶均称周杨最后一次离开家上身穿的是带有红条纹绿条纹黄条纹的袄子。这说明周杨被害时上身穿的应该是这个袄子。而证人赵明艳在卷第134 页证明周杨在2007年1月13日学校开晚会那天穿的是牛仔褂。由于2007年1月13日周杨穿的是牛仔褂而不是袄子,因此,也可以说明周杨不是2007 年1月13日被杀害的。
六、本案认定左德刚2007年1月13日晚用手机约来杨士庆、陈永宣证据不足。
1、首先,本案没有查明左德刚当时用的手机号码是多少。今天庭时,左德刚已经肯定其2007年1月13日有手机,并称这个手机号码后来给江福祥用了。请法庭核实这个号码。
2、证人赵明艳在证据卷第138页明确证实,杨士庆2007年1月13日根本就没有手机。赵明艳当时正与杨士庆谈恋爱,对杨士庆是否有手机应该了如指掌。从侦查机关对赵明艳询问笔录看,赵明艳当时根本不知道侦查人员问这一问题目的是什么,因此,赵明艳不可能对此作伪证。既然杨士庆当时没有手机,左德刚又怎么能用手机约杨士庆?同时根据陈闯在卷第179页和第185、186页两次证言证实,2007年1月13日学校开晚会那夜七点钟后,杨士庆与陈闯就在陈闯堂姐楼上睡觉了。由此,也可以证明左德刚2007年1月13根本就没有约杨士庆。
3、根据卷第1页陈永宣的供述和卷第129页宋婷婷的证言,当时陈永宣确实有手机,号码为13966832556.如果当天晚上左德刚手机约陈永宣的话,他们手机通话单上肯定会有记录。而卷宗根本没有他们的通话单。请法庭核实二人手机通知话单,以查明左德刚2007年1月13是否手机约过陈永宣。
七、杨士庆所使用的木棍来源不清楚。从2008年7月10日的鉴定报告看,周杨右侧头部有外伤,系质地较硬、表面光滑有一定接触面积的钝器造成的。这个钝器可能就是本案中所谓的杨士庆所使用的木棍。由于该木棍表面光滑,说明这根木棍是经过一定加工、长期使用的,不是现场就地取材,应该是事先准备好带到现场的。而根据石秀建陈述(见庭审笔录),杨士庆三人无论是从出租车下来,还是追撵周杨回来,石秀建均没见三人持有木棍。这样,这根特殊木棍到底是怎么来的就成了本案又一大的疑问。
八、陈、左、杨三人关于本案基本情节的供述有六处明显矛盾
第一处是寻找周杨的方式。陈供述称,陈、左,杨三人步行寻找周杨,而左、杨供述称,是乘坐石秀建出租车寻找周杨。
第二处是杀人现场。陈称杀人现场为老区政府最南边房子(包括公厕)之南50多米的小树木边。而左、杨则称杀人现场为老区政府公厕的垃圾堆附近。两个“现场”辩护人实地考察,至少相距50多米。
第三处是杀人过程。陈称,周杨倒地后左德刚拿出两截绳子,给陈一截。左德刚先勒的周杨,陈永宣后勒的周杨。勒完后陈永宣才站起来。而左德刚及杨士庆称,周杨是陈永宣一个人勒的,而且是陈永宣站在周杨背后勒的。所述的也只是一根绳子。当然后来杨士庆又作了关于“左德刚在周杨前面不知道是掐还是勒动作”的供述。但这些都与勘验笔录及鉴定报告相矛盾。按照陈永宣的供述,就没有对周杨有徒手扼颈的行为。按照左德刚供述不仅没有对周杨有徒手扼颈的行为,也没有勘验笔录中所描述的两根绳子。按照杨士庆的供述,无论左德刚在周杨前面是掐还勒与勘验笔录及鉴定报都是矛盾的。如果是掐,就只有一根绳子;如果是勒,周杨被扼颈又是谁所为?
第四处是,关于棍的来源矛盾。陈永宣称棍是杨士庆从地上捡的(这也与鉴定报告相矛盾,前已论述)。而杨士庆先称棍是从左德刚手中接的,后又称棍从石秀建车上拿的。
第五处是,关于在江店孜中学见到周杨时间上的矛盾。陈永宣称是夜里11时至12时左右。而左德刚、杨士庆则称夜8、9点钟。
第六处是,左德刚约陈、杨二人的方式上的矛盾。左德刚和杨士庆称是左德刚打电话约的陈、杨。而陈永宣则称,是他和杨士庆在去左德刚的网吧路上碰见后一起到左德刚的网吧。
你们供述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可解释的矛盾?如果三人共同作案,在他们自愿供述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这些矛盾的。出现这些矛盾可能的解释就是他们没有共同作案。
九、关于本案重要证人证言采信问题
1、石秀建是本案最为关键证人,因此,其证言非常重要。但,石秀建在三次开庭时均清楚地称,杨士庆三人坐其出租车找周杨时间是割罢稻天刚冷的十月份(见三次庭审笔录),并且是当天晚上的七八点钟(2013年8月15日的庭审笔录)。这与检察机关认定的2007年1月13日相去甚远。
2、刘道胜证言不可信。a刘道胜是本案的检举人,其检举动机是为了自己减刑,因此,本案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b其证言前后矛盾。在卷第89、90页他两次证实左德刚与他说杀周杨时间是在周杨尸体被发现以后,而在2012年4月17日补查卷及庭审时他又称是在周杨尸体发现之前;C其证言反复无常、极不稳定。他在卷第90页称,左德刚跟他讲,周杨的尸体是左德刚自己开着吉利车运送的。而在第一次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补查卷中他又称,左德刚用自己的吉利车运尸体是他猜想的,左德刚并没有跟他讲用吉利车运周杨的尸体;d 刘道胜在2010年10月19日称(见卷第92、93页),2010年10月13日他与左德刚、石秀建盗窃电缆案开庭后回看守所的路上,三人同一个囚车,左德刚称公安机关讯问周杨被杀的案子,他没有承认,如果承认了就可能判死刑。这完全是刘道胜信口开河。因为,从卷宗材料看,左德刚于2010年9月27日已经向公安机关承认了杀害周杨(见卷第22页左德刚的供述),如果左德刚还向刘道胜、石秀建说自己没有承认杀周杨,那不是左德刚自欺欺人么?
3、关于陈永宣同监室的张建军、张亚亚、王树德的证言问题。
(1)张建军称:陈永宣与他说,杀人就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知道,没有别人知道,所以公安机关没有证据,定不了他的罪。陈永宣根本不可能向张建军说这话,因为陈永宣在关进看守所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承认了杀害周杨,进了看守所再说这话有何意义?
(2)张建军、王树德称陈永宣精得很,说话低调,从不吹牛皮。既然陈永宣是这样成熟老练的人,他怎么会同他们透露杀人事呢么?
(3)张建军与张亚亚二人证言相矛盾。张建军称,陈永宣跟他说除了左、陈、杨外没有人知道他们杀人。而张亚亚称,陈永宣与其讲他们三人是坐着石秀建的车找的周杨。根据张亚亚这一证言,说明杀害周杨除了陈、左、杨三人外石秀建也知道。这明显与陈永宣向张建军所述的情况相矛盾。
(4)陈闯在卷187页证言不能采信。陈闯称,在周杨失踪后,尸体发现前,安庆讲过这样的话,让你变成周杨,我当时想,他指的是跟周杨穿的一样。首先,这是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作询问笔录,距离周杨被害两年之久。那么长时间陈闯会不会记错?其次,“让你变成周杨”这句话很模糊,连陈闯当时都不清楚是什么意思。再次,这一证言没有陈闯出庭作证予以核实。故,这一证言不能采信。
总之,本案存在的终疑点很多,认定杨士庆杀人确实证据不充分,为此,恳请法庭根据刑事证据规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杨士庆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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