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炒更”3年 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为贴补家用,家庭主妇庄女士2003年到一家制衣公司“炒更”,3年后正式入职该公司。庄女士去年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公司以“炒更”不属劳动关系为由,不认可该3年期系庄女士在职时段。日前,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该案,认定该3年期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南都记者搜索裁判文书发现,也有法院将此类 “炒更”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未签合同引发劳动关系争议
庄女士在该制衣公司工作多年后,2012年底到龄退休,随后因在公司最初3年的工作性质而与公司发生争议。根据双方陈述,为方便照顾家庭和贴补家用,庄女士2003年4月到该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6年12 月才入职为正式员工。制衣公司认为,庄女士在公司最初3年属于“炒更”性质,也就是想做就做,有事可以随时离开,不受厂里上下班制度的约束。公司将庄女士安排为摺衫工,按公司实际工作量计算报酬,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庄女士则认为,其最初3年工作时完全服从公司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管理,并每月领取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工资,因此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法院均认定劳动关系
庄女士2013年3月20日将纠纷提请蓬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同年4月,仲裁委裁定双方在2003年4月至2012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时段包含最初3年。该制衣公司不服裁定,因此诉至蓬江区法院。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制衣公司《入职登记表》上记载庄女士2003年到公司工作,庄女士“工卡”显示其入厂日期为2003年4月,庄女士银行账户流水记录了从2004年开始的工资发放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身份凭证、考勤记录等确定为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关系应定为劳动关系。
制衣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炒更工”也一样有劳动报酬,“工卡”系工厂进出卡而不能证明系员工。江门中院日前终审该案,认可一审判决理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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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关系也有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因不签劳动合同,“炒更工”与公司常有关系纠纷。在其他案例中,也有将此种关系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结的原告易某诉被告某家具公司案中,易某2009年在该家具公司从事底面油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6月,双方经协商,易某以“炒更”方式在公司工作。2013年7月,公司以易某工作量太少为由取消其工作。易某随后起诉,要求公司依照员工标准支付补偿金。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2年6月前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后以“炒更”形式工作,易某与公司不存在从属关系,形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