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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4-10-19    作者:王丽律师
(一)离婚诉讼应该去哪的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此规定可以知道,离婚诉讼应该去哪的法院起诉,要看男女双方谁是被告。
(二)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案例:有一对夫妻在郑州工作,女方户口在南阳市,男方户口在驻马店市,女方现在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有证据证明男方在郑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直接在郑州的法院起诉。
(三)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离婚诉讼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离婚诉讼中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七)离婚诉讼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新民诉已将此处改为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不到庭就很难查明案情,但是只要原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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