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贷款”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获支持
被贷款”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获支持2014-10-14 14:09:16 冒用他人姓名贷款,金融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他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信用社消除原告喻某某在该社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
2001年4月5日,时任某派出所教导员的贺某某(已故),以时任某派出所所长喻某某的名义,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约定2001年10月5日前还款,借款人签名由贺某某代签为“喻某某”,并加盖了原告的私人印章。立据后某信用社向贺某某发放了贷款,到期后,某信用社陆续收回了10000元贷款本金和利息。余款本息被告找原告催讨,原告以自己未向被告借款为由拒绝。后原告因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遭拒,遂于2014年7月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调取了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原告于2001年4月6日向“某信用社”申请的10000元农户贷款于2001年10月5日到期,至2002年12月31日最近一次还款后,尚有10000元本金逾期180天以上,因此导致原告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该笔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公民个人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有保护和维护的权利。本案被告在贷款本人未到场,而他人代办又无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查义务,错误地向他人发放了以原告名义申请的贷款,导致原告因该笔贷款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使原告承受了社会上的不利评价,应当承担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消除该笔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