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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题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4-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
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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