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三类: 一是需要咨询、代理的事项,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9、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10、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需要代理的事项,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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