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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办理条件:
  1.江西省内注册、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设备先进,胶版印刷,技术力量强,能够保证印刷质量;
  3.保密措施过硬,能够保证发票安全;
  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5.省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全省暂定35家。目前数量已满,如有空缺,将及时对外公布。
  (五)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年检不合格取消定点印制资格。
  (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印刷设备、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和申请理由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5.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6.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7.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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