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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办理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2)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3)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办事流程: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并报送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3)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4)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5)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
  (6)申请当日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7)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第1、2、3、4项由纳税人视申请延期的理由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第5、6项属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的材料后,内部逐级上报到市局、省局审批同意。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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