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城市绿化、医药等,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经营利用的场地、资金证明,出售收购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的协议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办事流程
(一)向出售、收购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7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