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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4-10-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

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第246条虽然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诽谤事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都引起了网民的口诛笔伐,但是这种现象依然在各地此起彼伏,“246条”亦成热门词汇。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是否立案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西安鑫龙公司韩兴昌被捕后,公司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汉中市公安机关违反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案件移交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
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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