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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律师答辩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王金和律师
 
一、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不满五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五万元的;
 
2.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的;
 
3.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
 
4.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3.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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