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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合同又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这种划分方法使得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界限模糊且纠缠不清,并成为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重塑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制度,有的学者曾试着将合同分为三类: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或者说是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在现代通行观念中被划分到无效合同中去的相对无效合同;三是无效合同,只是指绝对无效的合同。[1]笔者赞同后一种分法,因为后一种分法更加能够理清合同效力的界定。所以在本文中所指的无效合同,仅仅是指绝对无效的合同,也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不能补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问题在于:无效合同是因为违法所致,如果不宣告其无效,很可能就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应该对无效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宣告其无效,以阻止无效合同得到履行。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个人的正当权利作为基础的,个人的正当权利的根本内容在于自由,如果对无效合同认定不当,就会导致合同自由目标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怎样才算是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呢?无效合同应该被限定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无效合同被认定以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只是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得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得到实现,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尚须承担其他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应该怎样承担呢?在本文中,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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