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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发布日期:2014-10-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有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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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重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什么是取缔规范,什么是效力规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即非效力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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