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对外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A组建一支施工队,挂靠在B建筑公司名下,并以B公司项目部的名义承建该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经营中,A使用B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由B建筑公司为其出具结算票据等手续,而B建筑公司则收取A全部工程预算7﹪的管理费。
一次,A在施工过程中租赁齐某塔吊一台,赊欠了赵某、李某的建筑材料。工程竣工后,A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无法偿还齐某的租赁费105000元、赵某的材料款43244元和李某的钢材款107864元,于是,齐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先后分别将A和B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所欠债务。
三个诉讼中A及B建筑公司均承认系挂靠经营关系。
法院判决:
对齐某的起诉,法院判决A个人偿还塔吊租赁费;而对赵某和李某的起诉,法院判决A与B建筑公司连带偿还拖欠的材料款。由此可见,三个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建筑企业在挂靠经营中,对经济交往的第三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持有不同的观点。
律师点评:
对该问题的处理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般法理,处理原则如下:
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双方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经营的或者挂靠人既不表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也不表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待。如果经济往来的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挂靠人是在代表被挂靠企业从事经营行为,而且相对人还能证明在经济往来时自己是善意且无过失,对此可依据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规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挂靠人的民事责任。如果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不能证明挂靠人在代表被挂靠企业,且自己是善意、无过错的,那么就应由挂靠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还需要说明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间签订的挂靠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不能因此也必然认定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