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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如何起草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110网律师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约的一方,除了采取招标形式以外,不能同时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样的要约。如果因为这样做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应如何起草合同
1、合同主体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要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个人,通常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许多涉及公民个人的合同不写身份证,只有一个名,这是很不好的习惯。因为身份证是一个的法定证件,身份证上的信息通常是准确的、真实的,也便于查询。如果是法人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最好有营业执照的号码。营业执照的号码与身份证一样,具有法定性。要特别注意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当事人的别称有的有法定名称,有的没有。有法定名称的,要用法定名称。比如承包人和发包人就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可以在合同中直接表述,当然要界定谁是承包人、谁是发包人。没有法定名称的,为了行文方便,可以用短语代替,比如用公司名称的简称,用甲方乙方的称呼。但要在合同的开头写清楚。
2、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有时很重要。
它有可能成为合同管辖权或者判断合同性质的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十多种,日常生活中还有许多无名合同。有的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是单纯的某一种合同,很难用一个规范的合同名称来表述。这类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能用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不能用法定名称或者一份合同中涉及好几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则用“××××合同”,把项目名称写进去。要注意尽量不要用“协议书”、“意向书”这类不规范的名称,因为有的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性质,容易造成混淆。而意向书严格意义上只是一种合作意向,其内容通常不具有实质上的合同意义。
3、合同引言引言或者导言,可以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意图,比如,“上述当事人为合作开发某项工程而达成如下协议”就是一个引言。也许这个引言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但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地知道为什么订合同、订什么合同这两个问题。当然,引言并不是合同的必备内容,你也可以在条文中具体写出来。
4、合同客体合同客体可以说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要求把当事人所要进行的某种事项用书面语言作出表述。
 
比如买卖合同,要把买卖的标的物、数量、质量、标准、规格、价款等内容,逐一写清楚。有些标的物有统一规范的名称,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填写。没有统一名称的,则要在合同中明确界定标的物指向什么。这一点,最好参照卖方的说明书或者买方要求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来写。要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根据客户的要求逐一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原则要求就是完整、简捷、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二、当事人应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是:签订合同的目的(在法律上叫“标的”),比如,承包某项工程,提供某项劳务;标的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价款、价格;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叫做“要约”。它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工厂、单位提出,也可以采用招标、公开拍卖的形式提出。
如果对方在接到这个要约后,表示完全同意,或者不同意其中的某些内容,又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双方都同意以后,就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接受要约,叫做“承诺”。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约的一方,除了采取招标形式以外,不能同时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样的要约。如果因为这样做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内容复杂、权利重大的合同,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还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合同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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