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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张敬辉律师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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