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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选择?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选择?同一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会在车主、乘车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车主与乘车人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车主与第三人对乘车人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分别是基于合同基础的违约责任与基于侵权基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无论是基于哪一种,都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如何去行使这种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请求权人的选择权利,对于怎样去选择,没有明确的规定。故,作为请求权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何对这两种竞合的请求权进行取舍,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一般来说,都需要综合考虑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数额之比较、赔偿主体及其经济能力,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等诸方面,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请求权人的权益能否真正得到维护。
对此,笔者借助一个案例,就这一竞合形式的取舍谈谈如何取舍?
2013年春节,王女士在车站乘车,检票后在站内从大巴车的中门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未进行交通责任认定,引起赔偿纠纷。
1、选择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即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因此,原告选择侵权将面临举证证明客运公司存在过错及死亡与过错有因果关系,且王女士本人也可能疏忽,而导致此次事故,诉讼风险较大。
2、选择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被告未能按约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只有轻微过失,即无重大过错,不存在相应减少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违约责任只涉及合同相对人,不涉及第三人,不会引起选择侵权所带来的不测风险。选择违约责任对原告唯一不利的影响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综合衡量后,原告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建议选择违约责任。
综上,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未予明确以何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释明。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会对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目前本案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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