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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对鉴定机构鉴定资格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对鉴定机构鉴定资格、医学专家鉴定资格的审查与公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缺乏鉴定主体合法性要件的内容。

凡经办过医疗事故案件,见过医疗事故鉴定书的人都知道,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从来就不向当事人出示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也不出示专家鉴定小组成员的鉴定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从来都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更没有参与鉴定的专家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对鉴定机构鉴定资格、医学专家鉴定资格的审查与公示,医疗事故鉴定中缺乏鉴定主体合法性要件。虽然“医疗鉴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医学会从来就不告诉患方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的基本情况,只是在鉴定现场走马灯似的草率的介绍一下,更不要说书面告知了,以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束,患方还不知道鉴定专家小组的成员姓甚名谁,是干什么的,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就稀里糊涂地收到了医学会的鉴定书及其鉴定结论。如此违法的鉴定,严重缺乏合法性要件,其法律效力自然令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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