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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解释方法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解释方法 

  200291日实施的《条例》规定了十一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条例》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因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第九条已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种。我们认为,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条例》当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的立法安排是妥当的,符合法律体系解释规则。所谓体系解释系指应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的方法;简言之,法律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以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具体到本案,尽管《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但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时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条例》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含义,结合《侵权精神损害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不难推理得出《条例》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包括死亡赔偿金的妥当结论。此时若《条例》再单独列入死亡赔偿金难免有重复立法之嫌。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后,死亡赔偿金因被定性为一种物质损失而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剥离出来,并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两种不同项目分别规定。但《条例》并未根据上述立法的变化及时将死亡赔偿金单列规定,导致从整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来看,出现死亡赔偿金被完全排除在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外的法律真空地带。 

  另外,根据法律目的解释规则,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该部法律或该法律条文的目的,并以这个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可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在《条例》制定之初,结合其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精神损害解释》之相关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范围,给予医疗事故受害人更充分的保护无疑属于《条例》立法的重要意旨。只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导致死亡赔偿金性质发生改变,而《条例》未及时作出相应变更,致使从其条文规定来看其赔偿项目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但这种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新的法律理念和社会现实,不符合《条例》立法的原有目的和精神。本案法官从目的解释方法出发,在不拘泥于条文字面含义的基础上,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遵循了医疗事故侵权立法的重要意旨,较好发挥了侵权立法救济弱者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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