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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人冒领 银行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6月,魏某在顺义区某商业银行下属储蓄所活期存款3.41万元,后来又在商业银行另一个分理处同一账号存有工资款。2000年7月26日,魏某在上班的途中将手提包丢失,包内有存折、工资卡、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当天8时30分左右,魏某即到分理处口头申请挂失,分理处营业员李某将魏某工资卡冻结止付,同时告诉魏某丢失的存折需要到开户行挂失。8时50分魏某赶到开户储蓄所向营业员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存款金额和口头挂失申请,储蓄所工作人员郝某接待了魏某,她要求魏某提供身份证明。魏某回本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再次返回储蓄所时,得知他的存款已于9时30分通过分理处营业员李某之手被他人支取。魏某为了讨回自己的万元巨款,把商业银行某支行告上了法院。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折,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中国某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工作管理规定》第5条第12款规定:通存通兑范围内,联机系统的储蓄所可以办理活期储蓄临时挂失业务。

  本案中,魏某将存款存入某商业银行所属储蓄所,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公民的合法储蓄应受法律保护。魏某不慎将存折遗失后及时到储蓄机构挂失,但由于户口本和身份证丢失,他只能提供其姓名和储蓄金额进行口头申请挂失。商业银行所属机构某分理处和储蓄所都应该本着对储户负责的态度,及时办理临时挂失手续。但是工作人员却没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储户口头申请挂失后,不仅没有按规定受理,而且自己经手将魏某存款被他人冒领,他的行为存有过错。但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对魏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顺义区法院判决商业银行某支行赔偿魏某储蓄存款损失共计3.4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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