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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8 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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