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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平凉路2-3街坊C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黄方明律师
编者按】随着上海全市各区县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现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内容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动迁时无产权权利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亦称房屋征收决定)而导致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拆迁裁决或即将进入裁决阶段的被征收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自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事实上,经过司法程序的合法强制拆迁房屋在我国一直是存在的,而不少市民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合法的拆迁裁决,且在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至拆迁裁决书已经生效或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裁决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房屋的强制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拆迁裁决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安置利益减少,而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这样下来,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不少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以及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诉讼后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
4、对于主张共有物分割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或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是主动愿意放弃安置房安置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而对主张取得安置房安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是否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由于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对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受理要件有所不同,有些法院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因安置房分割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安置房在开发商名下的大产权证已经办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的确权诉讼。而有些法院就不一定了,比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等主要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在安置房没有交付甚至是期房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办出大产权证也可以向法院就安置房的订购权进行诉讼,要求法院判决。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做到及时维权。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款时,一并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银行账户内冻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时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具体个案及当事人的不同情形而定(当然了,在补偿协议未正式生效之前,由于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
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或主张安置房订购权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或安置房订购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直接向法院提起安置房所有权的确权诉讼或安置房订购权的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或安置房的订购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关于私有房屋实际使用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困难居住户认定对象的定性问题是有相应的政策要求的,笔者在此不展开述及。
附:杨浦区2-3街坊C块告居民书
杨浦区2-3街坊C块告居民书
尊敬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平凉2-3街坊C块于20026月经上海市房地局【沪房地资安(2002320号】《关于认定杨浦区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的函》认定列入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并于2007930日由杨浦区房地局核发了【杨房地拆许字(2007)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为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钟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房屋拆迁工作由房屋拆迁人委托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为使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杨浦区2-3街坊C块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次房屋拆迁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市房管局【沪房管征(2014155号】《关于加快推进存量拆迁基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三)市房管局【沪房管拆(200988号】《关于调整完善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88号文》);
(四)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与房屋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
(二)关于房屋拆迁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人通过组织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本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为: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重新估价机构为:上海立信中诚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2014610日(拆迁意愿征询通过之日)。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或者重新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或重新估价机构的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关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
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200111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11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11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或停止拆迁的条件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止),与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本次房屋拆迁未签约总户数85%以上(含85%),并且2-3街坊A块拆迁基地签约户数也达到85%以上(含85%)的,则已签约的协议开始生效;否则已签订的协议不生效,拆迁工作随即停止。
三、居住房屋
(一)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拆迁居住房屋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拆迁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房管局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为0.3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为每产权记(租赁户)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11150/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居住困难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同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因此而产生的结果(选房延迟、奖励金额减少等情况),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拆迁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在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40,000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500/平方米。如在第一个月(2014912日至20141011日止)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10,000元。
2、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1)组奖
按事先划定的被拆迁户数组成的组为单位(详见基地公示栏),在下列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可以享受下列奖励:
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止,奖励10,000元。
20141214日至2015131日止,奖励5,000元。
2)基地奖
20141213日当日签约率达到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60,000元;在此基础上,20141213日当日签约率超过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4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期间签约的居民)。
20141214日(含)之后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居民奖励30,000.
20141213日当日签约率为基数,在2015131日(含)前签约率每增加1%,对已签约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2,000元。
3、无违法建筑奖
对于无违法建筑或虽有违法建筑但无条件配合拆除的,公房予以每租赁户10,000元的奖励,私房予以每产权户20,000元的奖励。
4、户口迁移奖
协议生效后,已签约的居民将被拆迁房屋内全部户口迁移完毕的,奖励10,000/户(产权户、租赁户)。
注:该项奖励的最后领取期限为产权调换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90天内。
5、其他补贴
1)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被拆迁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低于500元,按500元一次性发放。除此之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费(以居民提供的原始发票或付费凭证为依据)
①电话移装费每台200元;
②管道煤气移装费每台200元;
③有线电视移装费每台240元;
④空调移装费每台400元;
⑤热水器移装费每台300元;
⑥自行申请安装的10安培以上的电表、宽带、有线通凭付费收据按实结算。
3)不予补偿建筑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补偿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材料费补贴,同时不再享受无违法建筑奖。
4)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拆迁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250,000元,同时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
2、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1)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①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超过补偿总额。
②每一产权户(租赁户)可以根据补偿总额自行选择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但只能调换(购买)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
2)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贴
①对全部选择外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户,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150,000元。
②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除以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如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补贴;如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予补贴。
计算公式: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所选产权调换房总价÷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2,500/m2
3、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浦江拓展基地(均价9900/平方米)、华新基地(均价9700/平方米)、泗泾南拓展基地(均价9900/平方米)、周康航拓展基地(均价9800/平方米)、新场镇基地(均价10600/平方米)、罗店基地(均价9500/平方米)、三林基地(均价13800/平方米)、航头拓展基地(均价9700/平方米)、鲁汇基地(均价9700/平方米);杨浦区图们路20弄(均价22100/平方米)、国伟路500弄(均价20400/平方米)、内江路222弄(均价23800/平方米)、宁武路445弄(均价27200/平方米)、116街坊北块(均价27200/平方米)、双阳支路28弄(均价28050/平方米)、民星路570弄(均价24650/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24650/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2465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4、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
居民如选择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享受的房价补贴为:
浦江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700/平方米;
华新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1900/平方米;
泗泾南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2300/平方米;
周康航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600/平方米;
罗店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1000/平方米;
航头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500/平方米;
鲁汇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500/平方米;
图们路20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850/平方米;
国伟路500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800/平方米;
宁武路445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1650/平方米;
116街坊北块,每平方米房价补贴1550/平方米;
双阳支路28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1700/平方米。
5、拆迁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1500/月;二室户型2000/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2500/月给予过渡补贴。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6、拆迁居住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及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产权户(租赁户)5000元;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套5000元。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与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拆迁非居住房屋
被拆迁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拆迁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合并后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其它与居住房屋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相同。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住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在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奖励80000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500/平方米。如在第一个月(2014912日至20141011日止)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20000元。
2、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与拆迁居住房屋的集体签约搬迁奖励相同。
3、无违法建筑奖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4、证照补贴
1)对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2)对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5、户口迁移奖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6、其他补贴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五)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与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相同。
2、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1)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相同。
2)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贴
①对全部选择外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户,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150000元。
②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除以被拆迁房屋的居住部分评估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如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补贴;如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予补贴。
计算公式: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所选产权调换房总价÷被拆迁房屋居住部分评估单价)×2500/m2
3、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相同。
4、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
居民如选择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享受的房价补贴为: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相同。
5、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与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相同。
6、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及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与居住房屋相同。
五、非居住房屋
(一)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1、拆迁非居住房屋
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拆迁非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奖励200000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500/平方米。如在前三个月(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止)签约的被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0元。
2、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截止20141213日当日,签约率达到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增加奖励4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2014912日至20141213日期间签约的被拆迁户)。
20141213日当日签约率为基数,在2015131日(含)前签约率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奖励2000
3、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
4、证照补贴
1)对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2)对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5、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非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非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250000元,同时按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0元奖励。
2、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怀德路375号(市场评估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六、裁决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人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裁决的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区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费用发放
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用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后的余款,待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在搬迁交房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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