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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范围及交易方式
发布日期:2014-09-22    作者:张学增律师


一、新三板投资者范围
1、机构投资者
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
3、自然人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二、新三板的股票交易方式
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可以采取下列转让方式之一,且可申请转换交易方式。
1、协议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意向委托是投资人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投资人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其他投资者可根据定价委托揭示的信息,输入与其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直接与定价委托成交。
成交确认委托是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
2、做事方式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合规持有挂牌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的目的是提高新三板企业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做市商将成为未来券商和相关合作投资机构(PE)最大的稳定盈利来源之一。
做市商的方式是两家以上做事商提供做事服务,做市商持续发布买卖双方报价,做市商在报价价位数量范围内与投资者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3、竞价方式
新三板尚未开展竞价方式交易。
三、新三板股票限售规定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1年和2年。
挂牌前12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拥有股票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无限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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