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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认定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指哪些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系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结果发生了人质被杀、被强奸、致重伤、被转卖等严重后果。
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
(一)重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处罚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一般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三次以上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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