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形式进入原告秩序处从事保安工作,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不予签订。2012年4月12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人字第〔2012〕11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7293.74元。事实上,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被告一直无故拖延。
被告辩称:1、2011年5月7日被告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原告处从事保安秩序员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2011年5月份成立; 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被告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离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的工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2011年5月份,被告通过招聘形式进入原告秩序部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发放上月整月工资。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被告从原告处领取工资共计18744.34元。自2012年3月起,被告未再在原告处工作。2012年4月12日,被告就双倍工资18744.34元及经济补偿金1874.43元问题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交的排班表、物品出门条及银行工资明细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自2011年5月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在实际用工期间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任鸿斌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293.74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