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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
实体性要求如下: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可以被辞退的法定情形并且用人单位在制作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应该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书写的理由与劳动者实际存在的情形不一致,则用人单位亦存在法律风险。
   程序性要求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次,用人单位还应该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书面送达劳动者本人。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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