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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所引发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接群众举报,南昌市国税稽查局组成检查小组对某从事防盗门生产的个体业主进行了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极不配合,竟然拨打110报警,企图阻挠检查工作。检查小组通过对当事人经营期间纳税情况检查和询问,依据所取得了证据材料,并于4月14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4月17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接文书后于4月17日下午提出了听证申请,稽查局依法接受了其听证要求。

  听证会上,检查人员提出了当事人偷税的事实、证据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则相应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进行了申辩,并对稽查局提出的实际生产经营时间、税款核定、是否属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属于偷税等相关证据予以了质证。通过召开此次听证会,暴露出我们在当前稽查工作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集中体现在执法程序欠规范、特别是一些重要程序未能到位和有效证据搜集不足等两方面,教训深刻,发人深省,亟待在今后的稽查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坚持依法治税,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一定要严格依法到位。

  坚持依法治税,其中严格依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办事是规范执法的很重要的方面。以本案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为此,稽查局稽查员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履行了告知程序是合乎法律程序的。但当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稽查员在未超过法定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即4月17日,却错误地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的规定。为此,该案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申辩书》中也指出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并提出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改正,撤销这一不当的行政处罚及税务处理决定的建议。

  再如,我局稽查员核定其每月应纳税款600元所依据的是管理局证明材料,在听证会上,管理局户管员出示的2002年6月17日的《应纳税款核定书》和《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等两份文书均无文号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拒不承认接受了该两份文书,按照规定法律文书不能生效,也就自然不能作为核定当事人每月应纳税款的证据使用。

  程序上的不到位给稽查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最后我们在听证会上当场收回了无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重新审理并做出对当事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二、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有效证据的搜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搜集有效证据,是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执法水平高低的体现。以本案为例,稽查员确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时间的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举报人材料、管理局的证明材料和核定税款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只能反映当事人租用店面的时间,而不能用以确定其从事生产经营的时间;举报人材料所述事实还有待核实,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管理局出据的证明材料称当事人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开办期未办证、未纳税,也难以说明当事人就是从2001年11月开始经营的。为此,本案中证明纳税人生产经营时间的证据并不充分。

  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生产经营行为,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毫无疑问的,但确定其为偷税要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证据材料,而稽查员出示的管理局证明材料上称“经我股户管员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无效”,但未见有管理局对周启胜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关键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故认定其偷税证据也不充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税务机关在运用各种检查手段进行检查时,目的是查清事实、取得有关的证据、为确定纳税人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提供依据。因此,检查中取得的证据对税务检查、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税务案件对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收集不够充分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概率并不很高。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败诉率更上升至82%.虽然我局目前无一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但仍有一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变更原决定,这实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此,今后在搜集证据时,一定要本着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原则取证,并且还要注意保存有关的证据。

  三、稽查人员的执法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执法水平有待全面提高。

  长期以来,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和传统观念,稽查人员在税收稽查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执法随意性强,执法程序不规范,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的结果必然就有欠公正公平。而这种旧的观念早已与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加大,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要求是相悖的。而观念未得到及时更新转变又导致了执法水平的全面落后。体现在本案中,部分稽查人员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熟悉,对一些税收法律条文不能做到准确及时引用;对行政复议和听证程序感到陌生,对如何依法取得有效证据缺乏基本意识和常识,使听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

  为此,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转变不合时宜的观念,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是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的关键所在。下一步,配合我局在全市开展的“阳光稽查”创建实施活动,稽查局将通过从内部自我加压,完善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开展教育培训;对外设立阳光通道,完善社会监督等一系列切实举措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刘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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