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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容易忽视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因为银行贷款条件的严格,近年来民间借贷在各地都相当普遍。但因为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在借贷合同的签署上很不规范,大部分人都认为借钱给别人只要有对方出具的借条就可以了,之后就一定能要回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即使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条,还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借款成立。按照司法实践,主张借款成立的一方琮须向法院提供其已实际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饰物两种:第一、贷款人如果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借款,该证据则表现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条;第二、如果贷款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借款,该证据则表现为银行转账凭证。    也就是说,只有以上两种证据中的其中一种与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相互佐证,才能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才能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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