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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指使司机逃逸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4-09-12    作者:110网律师
乘客指使司机逃逸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21日,李某搭乘好友刘某的汽车回家时,由于刘某车速过快,拐弯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搭乘人当场重伤昏迷。刘某当即被吓得不知所措,李某下车见四处无人,遂叫刘某赶快逃走,免得被人逮住惹来麻烦。
  刘某于是驾车离开了现场,后摩托车驾驶员及搭乘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三个月后,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并未驾车,且刘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分辨李某的话对与不对,继而决定走与不走,即刘某逃逸与李某并无绝对关联,故法院判决欠妥,遂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解析:
  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并非只有司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李某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李某作为乘车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肇事却煽动刘某逃逸,摩托车驾驶员、搭乘人也正是因为刘某逃逸才导致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再次,李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刘某肇事后又逃逸且导致两人死亡,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作为共犯,同样罪责不轻,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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