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引发的刑事犯罪问题
暴力拆迁是严重危害和谐社会的暴力恶性事件,近年来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百度搜索关键词“暴力拆迁”,有效链接多达2,750,000个,如此众多的暴力拆迁事件给广大国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因其行为性质恶劣,伤害严重,影响极坏,早已成为国民口诛笔伐的声讨对象。简单说,暴力拆迁就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基础上,拆迁人运用暴力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出房屋或致使其丧失生活场所、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的合法拆迁相比,暴力拆迁行为无论在行为性质、程序要求、实施人员上来说均属于违法范畴,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不可逆转性,理应受到严厉的刑事法律的处罚。2011年1月《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对暴力拆迁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暴力拆迁行为依然在全国各地频繁上演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暴力拆迁行为频频爆发的原因无外乎有两点,其一是个别拆迁部门法律意识的缺失,拆迁组织以及个人为谋求私欲以及政绩贡献而对民众的合法利益的漠视;其二是刑事法律中对暴力拆迁行为法律规定的缺位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中与刑事法律衔接问题的缺失,导致暴力拆迁人的违法成本过低,对其从根本上无法产生震慑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力拆迁的滋生和繁衍,同时,由于缺乏完整系统的理论研究,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暴力拆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也往往无法做到罚当其罪,极大程度上纵容了暴力拆迁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欲彻底根治和杜绝暴力拆迁行为,一方面要从加强拆迁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做起,要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加大对暴力拆迁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使暴力拆迁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唯有对刑事法律心怀敬仰和恐惧,才能有效防患于未然,减少层出不穷的暴力拆迁行为,本文中,笔者以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当下暴力拆迁行为中经常会触犯到的相关刑事犯罪问题给予简单的剖析和介绍。
一、暴力拆迁的概念
截止到目前以来,我国学术界也没有对暴力拆迁给予明确的诠释和定义,在2011年的《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暴力拆迁通常与强制拆迁混为一谈,有部分学者认为,强制拆迁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经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而对于暴力拆迁,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至今也没有给予一个明确权威的概念和解释。笔者认为,只要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存在武力解决拆迁问题的现象,且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暴力拆迁行为,此种界定虽有扩大暴力范畴的嫌疑,但在实践中对坚决杜绝暴力拆迁行为,建立合理合法渠道解决拆迁纠纷冲突来说还是具有实际借鉴意义的。
二、暴力拆迁的特点
1、暴力拆迁的暴力性
暴力性是暴力拆迁行为最为根本的特征,这里的暴力包括硬暴力和软暴力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做为强势群体往往会通过简单粗暴的行为来达到毁坏、拆迁房屋的目的,打骂、恐吓、威胁被拆迁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甚至以强行推到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毁坏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等来非法手段来迫使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后者主要是指拆迁人以停水断电隔断所有生活方式的行径来影响和破坏被拆迁人的合法生活,从而迫使被拆迁人在拆迁房屋中无法正常生活而不得不搬离房屋。无论是那一种暴力行为,无疑都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比之下,做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无论是从人员结构还是对抗力量上来说均无法做到与拆迁人相抗衡,情急之下,被拆迁人难免会采用过激方式来抵抗暴力拆迁行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暴力性是暴力拆迁行为的根本属性,这种属性也最终决定了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属性。
2、暴力拆迁的非法性
暴力拆迁行为的非法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以上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拆迁人往往会无动于衷,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和政绩贡献的需要,拆迁人经常会打着“公开利益”的旗号来完成拆迁行为,更有甚者,个别拆迁部门还会招募社会人员来帮助实施拆迁行为,如此公然的违法让人咂舌,非法性也就当仁不让的成为暴力拆迁行为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这种非法性不仅对我国的社会安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尤其是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更是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更让正常有序的法律制度在片刻间荡然无存,一个非法性质下衍生出来的行为竟然在全国各地滋生蔓延,带来的恶性后果是无法估量的,这是个很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如果这样的非法性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责任人不能得到应有惩罚,则法律无疑会陷入尴尬境地从而彻底失去公信力。
3、暴力拆迁的社会危害性
暴力拆迁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其带来的危害程度比起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家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击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无论怎样,单例的刑事犯罪永远是无法杜绝和避免的社会现象,据此,法律的救济和弥补就成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相对于单例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而言,加害者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救济,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就会得到相应的救济和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虽不能完全恢复到犯罪行为未发生前的合法状态,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是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是单例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基本都能够接受的情况。但在暴力拆迁案件中,做为被害人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经历暴力拆迁后往往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认可和保护,被拆迁人被冠以暴力抗法或妨碍公务阻碍政府依法行政行为的帽子已不是个别现象,被拆迁人经常会遭遇到不但合法权利遭到践踏而且无法寻求正当救济途径的悲惨绝境,进入到叫天不灵叫地不应的凄惨局面,同时,暴力拆迁在社会上给政府机关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声誉,被拆迁人甚至是广大的民众变得不再相信政府,不再信任法律,迷信自己崇拜暴力,从而给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更严重的危害。因此,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核心的社会属性,更是其绝不能忽视的重要属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