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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时可获得一定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4-09-11    作者:110网律师
郝先生问:我在单位上班快2年了,可单位既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我不想在这继续干了,如果辞职能得到什么赔偿?
秦景敏律师答复: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肯定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就此要求单位多支付你11个月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你以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为你工作快2年了,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加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3个月工资的补偿。你可以就此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单位拒绝与你协商,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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