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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中为什么被告都喜欢提管辖权异议?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张静律师
合同纠纷比例较大,管辖权异议动机不单纯。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较多,占78.13%。这是因为合同纠纷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由此可见,提管辖权对案情的影响不容忽视,具体实践中如何操作,请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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