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中国联通濮阳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温俊斌,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3323930049.
被告:中国联通公司濮阳分公司,法人代表,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为原告提供三个月免费服务。
2、返还原告已交的32元话费。
3、立即为原告开通手机号码为 联通手机及“优学通”服务。
4、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有关媒体上给原告公开道歉。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 的女儿张 于2012年8月25日考入中原油田第 中学,该校为每一个入学新生配备一部联通手机卡,该卡名叫“优学通”,由学生家长负担该卡产生的费用,但每卡联通公司承诺提供前三个月的免费期。原告领卡后,一直打不通电话也收不到信息,原告多次向学校和联通公司反映,联通公司一位姓李的女士说,联通提供的手机卡肯定没问题,是原告的手机问题,原告多次更换手机,还是一直解决不了问题。后原告多次向学校和联通公司负责人即该李姓女士反映此问题,该女士一直坚持是原告手机问题,故而,直到现在原告一直没用过一次联通公司提供的“优学通”服务,也一直未使用过一次该手机号打过一次电话,但却产生了三十二元(32元)的费用。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联通公司濮阳分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张 手机产生的费用三十二元(32元),并为原告提供三个月的免费服务,立即开通本手机号,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按印)
2014年9月9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1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二份(联通公司单据一份;手机卡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