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机动车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
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
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交强险短期投保的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2)摩托车、拖拉机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系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5、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附表二:
各地区拖拉机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执行地区
车辆分类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使用保单类型
江苏
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105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55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700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910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变型拖拉机
变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810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14.7KW<变型拖拉机≤17.6KW
1,050
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超标变拖
17.6KW<变型拖拉机≤50KW
1,450
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50KW<变型拖拉机≤80KW
2,200
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费率标准参照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执行。
变拖的交强险费率标准可以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挂钩浮动,根据被保险变拖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下年度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浮动的范围为:符合规范的变拖应不大于±30%;超标变拖应不大于±50%。
江苏
摩托车
摩托车50CC及以下
104
重新印刷无定额保费的保单,过渡期之后改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摩托车50CC-250CC(含)
156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520
安徽
摩托车
摩托车50CC及以下
104
参考江苏模式
摩托车50CC-250CC
156
摩托车250CC(含)以上及侧三轮
520
江西
拖拉机
既从事田间作业、又从事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70/台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
110/台
单缸和两缸发动机
640/台
整体式车架的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机)按发动机缸数投保
三缸和四缸发动机
1560/台
耕整机和履带式拖拉机等从事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不要求购买交强险
浙江
摩托车
摩托车50CC及以下
60
参考江苏模式
摩托车50CC-250CC
156
摩托车250CC(含)以上及侧三轮
520
湖南
兼用型拖拉机
手扶式拖拉机
70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110
带牵引挂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
110
运输型拖拉机
单缸
640
按发动机缸数投保
两缸
1200
三缸
1850
四缸
2450
四缸以上
3070
只有机头不带货箱的轮式拖拉机、耕整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装载机、小型挖掘机等从事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不要求购买交强险
江西
拖拉机
选择从事田间作业、又从事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70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
110
单缸和两缸发动机
640
整体式车架的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机)按发动机缸数投保
三缸和四缸发动机
1560
耕整机和履带式拖拉机等从事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不要求购买交强险
宁波
摩托车
摩托车50CC及以下
104
摩托车50CC-250CC(含)
156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520
执行地区
对应到核心的“是否变型”
分类
对应到核心的“车辆类型”
保费(元)
使用保单类型
浙江、
宁波
否
兼用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8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20
运输型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700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980
是
低速载货汽车和变型拖拉机
功率小于等于14.7KW的符合规范的变型拖拉机
810
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功率小于等于14.7KW的超标变拖
功率小于等于14.7KW的低速载货汽车
功率小于等于14.7KW的三轮汽车
功率大于14.7KW小于等于17.6KW的符合规范的变型拖拉机
1050
功率大于14.7KW小于等于17.6KW的超标变拖
功率大于14.7KW小于等于17.6KW的低速载货汽车
功率大于14.7KW小于等于17.6KW的三轮汽车
功率大于17.6KW小于等于50KW的超标变拖
1450
功率大于17.6KW小于等于50KW的低速载货汽车
功率大于17.6KW小于等于50KW的三轮汽车
功率大于50KW小于等于80KW的超标变拖
2200
功率大于50KW小于等于80KW的低速载货汽车
功率大于50KW小于等于80KW的三轮汽车
功率大于80KW的超标变拖
4000
功率大于80KW的低速载货汽车
功率大于80KW的三轮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