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5月,林女士成为某制衣公司员工。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劳动和休息时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林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林女士于2012年3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可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被公司辞退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林女士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可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林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林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另依据法定程序,林女士不能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而是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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