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开发商与购房人的博弈中,购房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定对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给予了详细规定,即使如此,实际上还是无法真正平衡双方的利益。根据法律乃至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比如开发商到了约定期限仍然未交房。
2、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9、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1、因开发商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2、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买受人可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13、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