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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冲刺资料刑诉:及时原则
发布日期:2014-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及时原则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诉讼及时本来是任何诉讼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但鉴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强调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及时性显得尤为必要。高检《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不能过快或太慢。诉讼进行得过快,控辩双方就难以充分地收集材料和证据,难以充分地提出主张和举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就会受到影响;诉讼进行得太慢,容易造成诉讼延误,不仅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毁损等,更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是属于初犯、偶犯或者冲动型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都还不尽成熟,诉讼时间过长,特别是羁押时间过长将会给其未来带来长期的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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